受益权变更的具体内容。
变更内容包括人数增加、减少、数额分配的变化以及顺序变化等。(1)变更主体。依《保险法》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在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真正控制变更权的主体是被保险人,而不是投保人,亦不能认为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行为是变更权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故与保险人无关,无须与保险人的意思表示达成合致。(2)变更方式。依据《保险法》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3)变更期限。变更受益人应在合同当事人确定受益人之后至保险事故发生之前这段时间内为之。其前提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否则,无法律意义。若当事人未指定受益人,则系指定而非变更,不生变更与否的问题。若保险事故发生后为变更行为,则此时受益权已由期待权变为既得权,事实既已确定,不能再行变更。(4)变更内容。变更受益权的内容包括变更受益人的人数、变更受益人的受益份额以及变更受益人的受益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