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取得的条件。
(1)取得兼业保险代理人资格必须符合下列实质条件:①须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②须有与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即其经营主业中所涉财产及其利益或人的身体、健康需要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获得保险保障,例如,货物运输部门为保险人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业务。③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这是兼业代理人为主营业务的物质条件,也是为保险代理行为的基础。④须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例如,具有为代理保险业务的设备。⑤须具备持有《代理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保监会颁发的《代理资格证书》。⑥须不违反对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取得的禁止性规定。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2)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亦应符合如下程序条件: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的取得须经特定核准程序。保监会是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的核准机关。兼业代理资格的取得须经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请,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保监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