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终止情形下保险费的返还。
保险合同终止时,其效力自终止之时起消灭。保险人对于已收取的保险费中属于终止前已承担的危险的对价,无须返还。至于属于终止后的保险费是否应予返还,则应视具体情形而定。(1)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完全灭失致保险合同终止时,或保险人因危险增加而要求增加保险费,投保人不同意而终止的,保险人应返还保险合同终止后的保险费。(2)保险合同因投保人破产或保险人破产而终止,终止后的保险费应予返还。
保险合同终止情形下保险费的返还。
保险合同终止时,其效力自终止之时起消灭。保险人对于已收取的保险费中属于终止前已承担的危险的对价,无须返还。至于属于终止后的保险费是否应予返还,则应视具体情形而定。(1)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完全灭失致保险合同终止时,或保险人因危险增加而要求增加保险费,投保人不同意而终止的,保险人应返还保险合同终止后的保险费。(2)保险合同因投保人破产或保险人破产而终止,终止后的保险费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