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合同承保的财产范围。
火灾保险合同承保的财产范围广泛,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只要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可纳入承保范围。根据企事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对不同用途财产上的危险控制的不同要求,也可将一定种类的财产不予承保。下列财产通常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5)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6)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但当事人之间可以经过特约将上述财产纳入承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