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合同承保的危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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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保险合同承保的危险范围。

保险人的承保危险范围一般经在合同中约定基本危险、特约危险和危险免除事项予以确定。(1)基本危险。①火灾。火灾是指在一定时间或空间失去控制的、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非常态燃烧。火灾保险合同上的火灾需具备如下要件:a.有发光、发热的燃烧现象;b.意外的,偶然的火;c.失去控制,并危及人身财产利益。火灾所致损失包括为火烧毁的有形财产损失及因施救而毁坏的其他财产损失。②其他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③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非处于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而是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的有形财产的损失。 (2)特约危险。在以火灾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为承保危险基础上,行为人也可以根据其生活关系中分散危险的需要,以增加保险费为代价,与保险人特约,由其承保附加危险。(3)除外危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③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④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本身因暴风、暴雨所致损失;⑤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⑥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⑦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⑧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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