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1)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均属于财产保险合同,二者联系体现在以下方面:①保险标的均为无形的信用利益。二者承保的信用危险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承保的物质形态的标的。②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以被保证人不能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为前提。③保险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效力均受主合同的影响。④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后,被保证人对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负有返还义务。 (2)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的区别:①投保人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主合同债务人,该债务人根据债权人的要求,保证履行自身债务而向保险人投保。信用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该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②投保人与实际受益人不一致。保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主合同债务人,而实际受益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信用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实际受益人也是该债权人,二者同一。③主体范围不同。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也是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权利人,承保的是被保证人(义务人)的信用风险,除保险人外,保险合同中只涉及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保证保险是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义务人是被保证人,由保险公司出立保证书担保,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保证人,保险公司为了减少风险往往要求义务人提供反担保(即由其他人或单位向保险公司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这样,除保险公司外,保证保险合同中还涉及义务人、反担保人和权利人三方。④承担的风险不同。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交纳保费是为了把可能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承担着实实在在的风险,必须把保费的大部分或全部用于赔款(甚至亏损),保险人赔偿后虽然可以向责任方追偿,但成功率很低,就是说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比较大。在保证保险中,义务人交纳的保费是为了获得向权利人保证履行义务的凭证。保险人出立的保证书,履约的全部义务还是由义务人自己承担,并没有发生风险转移,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只是凭其信用资格而得到的一种担保费,风险仍由义务人承担,在义务人没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才由保险人代为履行义务,事后再通过反担保措施要回代为承担的赔偿款。因此,经营保证保险对保险人来说,风险相对比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