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
海上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1)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2)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3)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4)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报名费的总和。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