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郭先生所在单位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投保了总金额5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填写投保单时,业务人员详细讲解了受益人填写要点,并说明,指定受益人时必须标明受益份额。但是,郭先生当时考虑,一旦自己不在了,可以给父母和妻子留下一笔钱,让他们都过上富足的生活,所以在填写投保单时,他选择了法定受益。但是,投保以后,郭先生的家庭生活发生了变化,家庭争吵不断,矛盾逐渐升级,2003年9月郭先生和妻子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11月郭先生与刘女士另外组成了一个新家庭,2004年7月他们喜得贵子。全家人沉浸在幸福生活之中,不幸的是,2004年8月2日,郭某不幸车祸身亡。郭先生身故后,其父母健在。问:(1)什么是受益人条款?(2)郭先生的前妻张某是不是受益人?为什么?(3)保险公司应向谁支付保险金?具体数额是多少?为什么?
(1)受益人条款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的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2)张某不是受益人。因为郭先生没有指定受益人。(3)郭先生选择的是法定受益。其父母、妻子刘女士及子女为郭先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向郭先生的父母、妻子刘女士及子女支付保险金。 刘女士及儿子和郭先生的父母各得12.5万元。因为:当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时,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为受益人,这时保险金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