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李某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有3万多元的财物被盗。案件发生10多天后,案件没有告破,李某突然想起自己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于是,他急匆匆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给予家庭财产损失赔偿。而保险公司则以李某出险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问题:(1)何谓“及时通知”?(2)李某是否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3)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赔偿?为什么?
(1)“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进到现场勘查定损。家财险案件应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2)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属于履行了保险合同中的“及时通知”义务。原因如下: 李某在家庭财产被盗后,虽然及进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却忽视了向保险公司报出险通知,使本该履行的及时通知义务迟延履行。《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3)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理由如下: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还专门就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 结合本案,李某家中出险后,被保险人要迅速找出保单,亲自去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或者打电话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上文中李某的后果,使家庭财产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