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10 月 25 日,在征得母亲的书面同意后,甲为母亲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保险期限为 10 年,并指定甲及其儿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公 司向甲签发了书面的保险单。2012年10月25日,乙病亡。2013年6月25日,甲母与甲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甲故意用棍棒击打其母,导致其母伤残。次日甲母自缢身亡。甲父己于五年前病故。甲以其是受益人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1) 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否在效 ?为什么?(2)什么是受益权?甲是否丧失了受益权 ?为什么?(3)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 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为什么?
(1)该保险合同有效。(1分)甲的投保行为经其母书面同意,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2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 分)(2)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而享有的保险金额给付请求权。(2分)甲己丧失受益权。(1分)理由: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丧失受益权。本案阳,甲故意用棍棒击打其母,导致其母伤残,故不享有受益权 。(2分)(3)本案中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分)理由: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满两年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甲母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不满两年自杀,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