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12年11月就采暖锅炉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财产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亿元,相等于保险价值。由于担心甲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A公司于2012年12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财产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仍为l亿元。乙保险公司承保后,将保险金额的20%向丙保险公司投了再保险。A公司在乙保险公司投保时,向其说服了已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随后又向甲保险公司说明了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均未表示反对。2013年5月,A公司的锅炉发生爆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A公司要求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问:(1)A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甲、乙保险公司能否以解除保险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3)A公司能直接向丙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吗?为什么?
(1)答:有效。(2)甲、乙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因为A公司已经就重复保险的事实如实告知甲、乙保险公司。甲、乙保险公司均未表示反对,故不能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也不能以解除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3)A公司无权直接向丙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因为乙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关系成立,乙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是再保险关系的当事人, A公司不是再保险关系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