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郑州郊县赵某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同年8月8日赵某投保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为20年的定期寿险,受益人为赵某的妻子刘某。在投保时,当保险人询问其健康状况时,赵某隐瞒了病情。20l0年6月6日赵某病情发作,幸去世。2010年6月30日,刘某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赵某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于是拒赔。问: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什么?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合同签订时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衍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