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含义及其行使条件。
代位求偿权,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依约负有保险给付义务的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给付义务后,代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代住求偿权的行使要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代位权实质上是保险人行使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的原因事实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事实相同。(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4)保险人代位权,是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5)能够代住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6)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只要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义务的损失发生是第三人应负责任的行为所致,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给付后,取得代位权。(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利,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保险人因向被保险人给付而取得的向第三人行使的代位权的范围,应与其向被保险人给付的范围相等。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