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5日,王某为自己的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期限为一年。2010年1月20日,王某开车行驶在公路上时,迎面开采了一辆富康牌轿车。富康车在转弯时未遵守交通规则,与王某所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王某的货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事故发生时,谊货车的保险价值为10万元。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了王某的10万元损失后,要求王某将该货车交给保险公司。王某认为该货车是自己的车,因此拒绝将该货车交给保险公司。双方协商无果,保险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问: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法院应判决王某将该货车交付给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已经对王某进行了全额赔偿,因此该货车归保险公司所有,王某应当将其交还给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