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0年11月18日将自有的一辆“奥迪”牌汽车投保了机动车车辆保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乙担任驾驶员。2010年12月20日该车在行驶途中不慎坠入悬崖下的河水中,乙受重伤。故事发生后,甲称该车无法打捞,要求保险公司按全部损失赔偿。经查,该汽车当时价值为12万元。保险公司向甲赔偿了保险金12万元。事后甲组织人力将车打捞上来并卖得价款5万元,其中支付打捞费1万元。保险公司很快得知此事,要求甲返还卖车所得5万元价款。问:(1)保险公司的要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为什么?(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所受的伤害?为什么?
(1)保险公司的要求应当予以部分支持.即只能要求返还4万元。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因此,坠入悬崖下河水中的汽车属于保险公司所有,甲打捞出来后卖车所得价款5万元应归保险公司。但是,甲组织人力打捞汽车属于无因管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甲为打捞该车而支付的1万元打捞费用。因此,应返还给保险公司4万元。(2)不用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乙是在行驶途中受伤的,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