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享集资金的用途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的罚款。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B.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D.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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