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勘验等笔录与物证、书证的区别。
(1)与物证的区别。勘验、检查等笔录与物证有密切的联系,它客观地记录了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的状态、位置、相互关系等情况,但它并不是物证本身,它只是反映物证和保全物证的一种方式方法,也不能代替物证。(1分)勘验、检查等笔录能够反映物证的特征、所处空间位置、物证之间的外部关系等,并且它是在案件发生后由司法人员制作的。而物证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使用的物品或形成的痕迹。(2分)
(2)与书证的区别。勘验、检查等笔录虽然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这与书证有些相似。但是,它与书证又有着本质的区别。(1分)书证是在案作发生之前或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一般是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书证记载的内容本身能直接证明案件的情况,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外在表现。而勘验、检查等笔录是在案件发生之后,由公安司法人员通过专门的勘验、检查活动作出的一种特殊的书面材料。勘验、检查等笔录记载内容不能有制作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完全是对客观外在情况的如实记载。(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