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指不得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任何人提供不利于其自身的证言或被迫承认犯罪。
(2)主要内容:
第一,对于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对于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择做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第三,控诉方无权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
(3)理论基础:
第一,这一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第二,这一原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客观需要;
第三,这原则符合诉讼对抗的基理,有助于促进控辩平等、对抗。
(4)我国、2012《刑事诉讼法》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确立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为确保述原则的贯彻与落实,又对通过非法证据排除做出明确规定。但是,2012《刑事诉讼法》同时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反映了改革的不彻底性,将来立法应予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