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司法实践,论述如何避免用非法手段收集言词证据造成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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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司法实践,论述如何避免用非法手段收集言词证据造成的冤假错案。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是一条禁止性规范,体现法律对办案人员的约束和限制,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守。
(2)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有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示性讯问”。这种“提示性讯问“因问话本身就包含希望得到的回答,很可能造成被讯问人“顺杆爬”,乃至承认根本未做过之事,所以应严格禁止。
(3)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事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凡是使用非法手段进行讯问(或询问)得到的口供或证词,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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