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分类的相对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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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分类的相对意义。

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分类,一般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其相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某一证据事实可能同时包含控诉与辩护两方面的内容。明确这种证据分类的相对性,有助于办案人员以及辩护人等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客观、全面地收集对被告人不利和有利的各种证据,避免片面性。 (2)某一证据对案情的证明作用,可能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而发生变化。“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分类,都属于办案人员对于证据在诉讼中证明作 用的一种判断。随着侦查工作的逐步深入,原来的判断有可能得到进一步证实;但也可能被后来收集到的更多的新证据所推翻。于是,有些原来被当做控诉证据的, 就可能转化为辩护证据;反之,有些原来被认为是辩护证据的,则有可能转化为控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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