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对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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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对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确立了口供需要补强的法则,在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性的证据必须得到补强。总结实践经验,我 国已经在一些司法解释中提出了补强证据规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 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虽然是针对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而提出的,但它同样应适用于刑事诉讼。 此外,对于《刑事诉讼法》第46条关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也还需要作出明确的解释。《刑 事诉讼法》规定仅凭口供不能定案或曰口供需要补强的法则,不仅适用于单独一个被告人的供述,而且适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若干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口供需要补 强”,其要点是必须有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加以印证,而不允许轻信口供。因此,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即使几个同案被告人都作了供述,其证据仍然不足。没有补强 证据,即使同案被告人口供一致,仍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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