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度起,金融企业发放的逾期贷款(含展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B.纳税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C.纳税人收回贷款及利息的当天 D.纳税人实际收到利息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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