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和护肤护发品(非应税消费品),2013年3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化妆品一批,不含税价款240000元,合同约定本月收回50%货款,余款下月收回,本期实际收到不含税价款100000元,货物已发出。 (2)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化妆品一批,不含税价款1200000元,因购货方购买数量较大,给予其9折价格优惠;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 (3)将自产护肤护发品一批用于集体福利,实际生产成本25000元;将成套化妆品一批用于广告样品,实际生产成本20000元。货物已全部发出,均无同类产品售价。 其他相关资料:化妆品成本利润率为5%;相关票据在规定期限内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或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化妆品厂3月份的应纳增值税额。
3月份应纳的增值税:=240000×50%×17%+1200000×90%×17%+25000×(1+10%)×17%+20000×(1+5%)÷(1-30%)×17%=21377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