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2015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白酒1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 (2)自制白酒5吨,对外售出4吨,收到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含包装费3万元)。 (3)自产药酒1200斤,全部售出,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7.2万元。 (4)从另一酒厂购入白酒800斤(已纳消费税0.4万元),全部勾兑成低度白酒出售,数量1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 (5)为厂庆活动特制白酒2000公斤,全部发放职工,无同类产品售价。每公斤成本为15元。 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白酒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药酒比例税率为10%,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
(1)1*2000*0.5+38000*20%=8600元 (2)4*2000*0.5+(200000+2000/(1+17%))*20%=44341.88元 (3)[72000/(1+17%)]*10%=6153.8元 (4)1000*0.5+25000*20%=5500元 (5)2000*2*0.5+[2000*15*(1+10%)/(1-20%)]*20%=10250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8600+44341.88+6153.8+5500+10250=74845.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