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泥厂(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发生下列主要业务: (1)购进并入库原料一批,购进额4,68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金795600元。 (2)购进生产用设备一台,购进额100,000元,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17000元。 (3)委托加工生产耗用品一批,支付加工费5500元,专用发票注明税款935元。 (4)本月向一般纳税人销售水泥34000吨,销售额850万元,本月向个体户和其他个人销售水泥1200吨,价税合并收取销售额351000元。(开具普通发票) (5)本厂修建职工宿舍领用水泥100吨,金额25000元。计算水泥厂10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795600+17000+935=813535(元)销项税额=8500000*17%+351000/(1+17%)*17%+25000*17%=1500250(元)10月应纳增值税税额=1500250-813535=6867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