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吕某,2009年1月至12月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48000元,取得稿酬收入5000元;当年还从美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00元(人民币,下同),从日本取得利息收入4000元。该纳税人已按美、日两国税法分别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元和600元。 计算其当年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部分:每月工资=48000/12=4000,每月应纳个税=(4000-3500)×3%=15,全年12个月缴纳180元; 稿酬部分:5000×(1-20%)×20%×(1-30%)=560元 特许权部分:按照我国政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80%×20%=1280,小于在美国已经缴纳的1500元,因此不用补税; 利息部分:4000×20%=800,大于在日本已经缴纳的600元,因此需要补缴200元。 综上,除了在国外已经缴纳的2100元,还应当缴纳940元(180+56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