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
A.它是严格责任的体现 B.它是外观法则的体现 C.它贯彻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 D.它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正确答案BC
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
A.它是严格责任的体现 B.它是外观法则的体现 C.它贯彻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 D.它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正确答案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