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行宪国大”后,按照宪法的规定,立法院院长的产生方式是由
A.行政院长提名后总统任命 B.总统直接任命 C.立法委员互选 D.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后任命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