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行文要遵循哪些行文规则
答:下行文要遵循的行文规则有: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
(2)要选准文种。
(3)行文一般只发直属下级,有时也可以扩大到所属各级。
(4)公布性文件,包括经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凡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直接和广大人民群众见面的,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不需要另外行文。
(5)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6)对下属受双重领导的单位,一个上级机关向这种单位下行批复、专门性的决定和通知时,应当根据需要,抄送它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7)上级机关不可与下级机关联合向下级行文。
(8)本机关单位的党组(机关党委)不能向下级机关单位的党组(机关党委)直接行文(如市政府党组对区政府党组,区政府党组对所属局、委等部门的党组),更不能向下一级行政机关行文(如市政府党组对市政府下属的区政府),因为它们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9)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可以自行下达或与有关机关联合下达的公文,不要报请上级机关批转。
(10)在政府部门党组撤销后,为使党的方针、政策迅速贯彻执行,党的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同级或下级政府部门行文。
(11)单位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一律不得各自向下级行文。
(12)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