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行文的发文机关标识有哪些要求?
答:联合行文的发文机关标识有如下要求:
(1)既可以标识所有联合行文的发文机关名称,又可以只标识主办机关名称。后一种情况主要用于党的公文。
(2)必须准确确认联合发文的发文机关的主次,严格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因为发文机关的主次排列,会涉及文件的签发顺序、发文字号的标注和加盖印章等一系列问题。
(3)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列,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4)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