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使用发文字号的情况。
答:不使用发文字号的情况有:
(1)向社会发布的公文如通告、公告、公报等。特别是通告,常不使用发文字号。如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公告、为进行军事演习等授权新华社发的公告、临时性交通管制的通告等。
(2)法律、法规类的决定。特别是一些重大的、重要的、内容比较长的公文。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全民道德教育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
(3)临时发布的命令、一些具体事务的事务性通知等。
(4)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发布的公文。根据规定,党政机关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