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2006年度全年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该公司在甲、乙两国分别 设有一个全资子公司,甲国子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为300万元,适用 税率为40%;乙国子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折合人民币为500万元,适用税率为20%: 已知各子公司已按所在国的规定缴纳所得税,该公司适用国内税率为33%。 要求:计算该公司2006年度境内外所得汇总缴纳的所得税额(计算过程及结果保留 两位小数)。
该公司境外所得应纳税:(600+300+500)*33%=462万元甲国子公司已纳税额=300*40%=120万元 甲国所得税抵免限额=300*33%=99万元 抵免限额小于已纳税款,故应予抵免税额是99万元乙国子公司已纳税额=500*20%=100万元 乙国所得税抵免限额=500*33%=165万元 抵免限额大于已纳税额,故应予抵免的税额为100万元该公司2006年到境内外所得汇总缴纳所得税额=462-99-100=2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