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内资企业某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162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1200万元。 3、产品销售费用45万元。 4、增值税58万元,消费税85万元,城建税10.01万元,教育费附加4.29万元。 5、向银行借款5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期限半年,银行贷款年利息率6%,支付利息1.5万元。向非金融机构借款6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期限8个月,支付利息4万元。 6、管理费用137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依据税法规定,计算该企业该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并说明理由。
(1)该企业计算所得税的收入为1620万元 (1分) (2)产品销售成本120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 (1分) (3)销售费用45万元,可在税前扣除 (1分) (4) 增值税不属于可扣除的销售税金,可扣除的销售税金为: 85+10.01+4.29=99.3万元 (2分) (5)财务费用: 向银行借款利息1.5万元允许扣除;(1分)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标准;(1分) 该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0×6%÷12×8=2.4 万元 (1分)税前可扣除的财务费用为:1.5+2.4=3.9 万元 (1分) (6)管理费用137万元可在税前扣除 (1分) (7)应纳税所得额为:1620-(1200+45+99.3+3.9+137)=114.8 万元 (1分) (8)应纳所得税额为:114.8×25%=28.7 万元 (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