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间的适用顺位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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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间的适用顺位及理由。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间的法律适用顺位通常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优先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优先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由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内容更为具体,通常也并入了合同,所以最优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优先于国内买卖法适用,而且排除国内买卖法的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内容更为详尽,它可以补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空白之处,也可以作为其解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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