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对那些自然人提供贷款?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本信贷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严禁对下列自然人提供贷款: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严禁对那些自然人提供贷款?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本信贷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严禁对下列自然人提供贷款: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