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