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哪些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前的自由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