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刘昌.钱顺.潘平与程舵,持股比例依次为40%.28%.26%与6%。章程规定设立时各股东须缴纳30%的出资,其余在两年内缴足;公司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刘昌担任董事长,钱顺担任总经理并兼任监事。各股东均已按章程实际缴纳首批出资。公司业务主要是从事某商厦内商铺的出租与管理。因该商厦商业地理位置优越,承租商户资源充足,租金收入颇为稳定,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2014年4月,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少至3000万元,各股东的出资额等比例减少,同时其剩余出资的缴纳期限延展至2030年12月。公司随后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问题一 :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
:存在。①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的做法符合《公司法》第50条规定,但此时刘昌的职位不应是董事长,而应是执行董事。②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监事会符合《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但是按该条第四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而钱顺不得兼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