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哪些情形下,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哪些情形下,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