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哪些做法是错误的?并指出正确的做法。
1)周某使用警棍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遇有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周某在使用警棍时,孙某只是言语威胁,不符合使用警棍条件。2)未经警告即使用警棍违法程序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遇有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周某未经警告即使用警棍违法上述规定。3)未依法规范出示执法证件错误。《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单某、齐某未出示执法证件即查验孙某居民身份证不符合上述规定。4)传唤不符合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民警发现孙某形迹可疑,可以当场盘查,但不应当直接传唤。5)未告知传唤的原因和依据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单某宣布对孙某口头传唤时,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孙某。6)县公安局发布商业街东口发生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错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3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县公安局无权发布突发事件的发展和应急处理工作信息。7)防爆大队队长朱某安排警力删除围观群众手机内现场处置录像错误。《人民警察法》第44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群众围观和拍录公安民警现场执法工作是监督执行职务的一种方式,只要没有违法行为,公安民警无权禁止围观人员拍摄和删除摄录信息。8)县公安局未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孙某家属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县公安局在询问结束之际才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孙某家属。9)民警威胁取证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办案民警告知孙某,现场有录像,如不承认将从严处理,属于通过威胁的方式收集证据。10)未告知孙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3条规定,在对个人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县公安局拟决定对孙某罚款2000元,应当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诊的权利。11)县公安局对孙某其他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应当追责而未追责即调解结案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孙某除了涉嫌猥亵行为之外,还涉嫌侮辱行为、威胁人身安全行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一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