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民警韩某和辅警萧某在太平市东城区三号胡同巡逻时,发现唐某有吸毒的嫌疑。韩某依法对其进行盘问检查。唐某以打破玻璃瓶试图自残的方式抗拒韩某及萧某的盘查。唐某在韩某、萧某对其人身进行强制检查时,手持碎玻璃片将韩某、萧某的手部划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案例2:绿洲市市民沈某进入住宅楼一层电梯厅,准备乘电梯回家。突然一只白色小狗窜过来对他狂吠。旁边的犬主魏某面无表情、无动于衷地看着小狗对沈某狂吠,吓得沈某一直等到魏某带着狗离开才敢上电梯。接到沈某报警的绿洲市公安局民警敲开了魏某的家门并出示传唤证,告知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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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民警韩某和辅警萧某在太平市东城区三号胡同巡逻时,发现唐某有吸毒的嫌疑。韩某依法对其进行盘问检查。唐某以打破玻璃瓶试图自残的方式抗拒韩某及萧某的盘查。唐某在韩某、萧某对其人身进行强制检查时,手持碎玻璃片将韩某、萧某的手部划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案例2:绿洲市市民沈某进入住宅楼一层电梯厅,准备乘电梯回家。突然一只白色小狗窜过来对他狂吠。旁边的犬主魏某面无表情、无动于衷地看着小狗对沈某狂吠,吓得沈某一直等到魏某带着狗离开才敢上电梯。接到沈某报警的绿洲市公安局民警敲开了魏某的家门并出示传唤证,告知魏某涉嫌治安违法,要求魏某到公安派出所接受调查。魏某指着民警的鼻子大声喊:“凭什么说我们家狗咬人了?你们警察闲得慌,没正事快滚回去,别把着我家门!”案例3:因尚未达成补偿协议,安远县郊区村民方某的妻子廖某站在其家庭责任田入口处,阻挠电力公司施工车进入架设电线杆。在现场维护秩序的公安民警告知廖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遭拒绝后强行将廖某塞入警车并准备带走。方某阻挠公安民警强行带走廖某,并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致民警轻微伤,踢坏警车左尾灯,踹瘪警车左前方外壳,同时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摔坏。请结合上述案例,根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论述妨害公务罪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特征,并分析上述3个案件中有关行为的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一)定义和构成1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亦构成本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理。妨害公务罪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为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3)犯罪客体为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4)犯罪客观方面,行为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行为方法或手段上,表现为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行为后果上,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2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是指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主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违法行为主体。2)行为客体为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3)行为客观方面,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为方法或者手段上,没有使用暴力和威胁;在行为后果上,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二)案例中行为定性1)案例1中唐某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唐某为自然人,其为抗拒盘问检查,手持碎玻璃片将民警韩某和辅警萧某的手部划伤,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不但妨碍了警方正常执法,还损害了民警和辅警的身体健康权,涉嫌妨害公务罪。2)案例2中的魏某的行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魏某系自然人,通过吵闹、谩骂的方式,阻碍民警依法传唤,行为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了吵闹、谩骂的手段,未使用暴力和威胁的手段,客体为公安民警依法进行的传唤活动,并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魏某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3)案例3中方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也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因尚未达成补偿协议,方某妻子廖某阻扰电力公司施工车在其责任田施工,不构成治安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公安民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廖某的行为不涉嫌违法犯罪,传唤廖某缺乏法律依据,不属于依法履行职责。虽然方某使用暴力的行为与妨害公务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其阻扰民警的行为没有针对依法进行的公务活动,因此,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由于方某的行为针对的不是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因此,也不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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