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哪些垄断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哪些垄断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