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张某代理原告深圳某电子公司进行诉讼,在北京海淀区法院起诉被告北京某电子公司。张某在诉讼代理中主张:被告承认收到原告货物,所以在诉讼证明上应当成立自认,原告无需再进行任何举证活动,法院应当直接判决被告支付货款。问:法院能否支持张某的代理意见?为什么?
自认是当事人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作出自认的事实,不仅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对法院也有拘束力。对方当事人自认的案件事实无需举证,但是在本案中,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项范围有限,即被告仅仅自认了收到货物,至于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合同是否在履行中发生变更以及履行情况等,尚需要其他证据。原告不得借口被告有限度的自认来否定自己应该履行的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