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
(1)购买法的实质是将企业合并视为企业之间发生的一种取得资产或筹集资本的交易。(2)购买方应以支付对价(现金、非现金资产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购买成本,作为支付对价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处理。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面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3)购买方应按照公允价值记录所收到的资产和承担的债务。(4)购买成本大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将差额确认为商誉并根据合并方式的不同分别在个别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若购买成本小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计入当期损益。(5)购买方的损益既包括当年自身实现的损益,还包括购买日后被购买方所实现的损益。(6)被购买方的留存收益不能转入购买方。(7)企业合并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遵循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费用的处理原则,即除发行证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所支付的费用外,其余均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