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登平行带电线路触电
2007年1月26目,某电业局由高检所线路一、二班和带电班负责对110 kV酃牵I线16-l号、16-2号、90号塔进行迁改工作,同时对酃牵I线l—118号塔及110kV酃牵I线衡北支线1—44号塔进行登检及绝缘子清扫工作。
当日带电班的工作分成4个工作小组,其中工作负责人莫××和作业班成员王×一组负责酃牵I线衡北支线31—33号塔登塔检修及绝缘子清扫工作。11:30左右,莫××和王×误走到与其平行带电的110 kV三酃线35号塔下(该塔原名称“酃牵II线衡北支线32号”仍然存在),在未认真核对线路名称、杆号的情况下,王×在误登该带电的线路杆塔进行工作时,触电起弧着火,安全带烧断,从约23 m高处坠落地面死亡。
试分析该起事故中违反线路《安舰》的行为。
1)作业人员登杆前未认真核对线路名称与杆号,误登带电杆塔。违反线路《安规》8.2.4“在变电站、发电厂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时,要求:c)在该段线路上工作,登杆塔时要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线路名称、杆号无误”的规定。
2)小组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在作业人员登杆前,未再次核对线路杆号、名称,没有履行监护职责。违反线路《安规》5.3.11.4 “专责监护人:c)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被监护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8.2.4“在变电站、发电厂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时,要求:c)在该段线路上工作,登杆塔时要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线路名称、杆号无误,并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有电线路杆塔”的规定。
3)110 kV酃牵Il线衡北支线变更为110 kV三酃线,而事故杆塔三酃线35号塔上原“酃牵Ⅱ线衡北支线32号”杆号标识未清除,与“三酃线35号”编号标识同时存在,影响杆号辨识。违反线路《安规》8.2.4“在变电站、发电厂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时,要求:a)每基杆塔上都应有线路名称、杆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