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集团拥有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分别40%、50%、60%,同时,宏达集团受甲公司的另一股东海星公司委托,代为管理其持有的甲公司30%表决权股份;丙公司持有戊公司100%的表决权股份。2018年3月26日,宏达集团发行面值1元、公允价值7元的普通股900 000股权得无关联关系的丁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合并完成后丁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注销。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分别说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和戊公司是否应纳入宏达集团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并说明理由。
应纳入宏达集团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公司有:甲公司、丙公司、戊公司。
甲公司: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40%+30%=70%,宏达公司实际控制70%的表决权。应纳入合并范围。
乙公司:未能达到半数以上,没有达到控制,不应纳入合并范围。
丙公司: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宏达公司实际控制丙公司60%的表决权股份。应纳入合并范围。
丁公司:宏达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并为吸收合并,合并后以丁公司法人资格注销,净资产归为宏达公司继续经营,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戊公司:投资方间接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宏达公司控制丙公司,丙公司持有戊公司100%的表决权股份。应纳入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