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某新建办公大楼的招标文件写明:承包范围是土建工程、水电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投标,风险范围内价格不作调整,但中央空调设备暂按120 万元报价;质量标准为合格,并要求创省优质工程奖,但未写明奖罚标准;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某施工单位以3260 万元中标后,与发包方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还写明:发包方在应付款中扣留合同额5%,即163 万元作为质量履约保证金,若工程达不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该质量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逾期竣工违约金每天1 万元;暂估价设备经发承包双方认质认价后,由承包人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多次设计变更,承包人在编制的竣工结算书中提出设计变更实际增加费用共计70 万元,但发包方不同意该设计变更增加费。事件2:中央空调设备经比选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确认的价格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了80 万元采购合同。在竣工结算时,承包方按投标报价120 万元编制结算书,而发包方只同意按实际采购价80万元进行结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事件3:办公楼工程经四方竣工验收质量为合格,但未获得省优质工程奖。发包方要求没收163万元质量保证金,承包人表示反对。事件4:办公楼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工期拖延了10d,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 万元。承包人认为工期拖延是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应顺延,拒绝支付违约金。【问题】1.发包人不同意支付因设计变更而实际增加的费用70 万元是否合理?说明理由。2.中央空调设备在结算时应以投标价120 万元,还是以实际采购价80 万元为准?说明理由。3.发包人以工程未获省优质工程奖为由没收163 万元质量履约保证金是否合理?说明理由。4.承包人拒绝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观点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1.发包人不同意支付因设计变更而实际增加的费用70 万元合理。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承包方应在收到设计变更后14d 内提出变更报价。本案例是在主体结构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但承包人却是在竣工结算时才提出报价,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提出报价时间,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视为承包人同意设计变更但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因此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70 万元设计变更报价。2.中央空调设备在结算时应以实际采购价80 万元来结算。理由:投标书中的设备报价120 万元是暂估价,不能作为合同风险范围内的报价,而80 万元才是双方最终确认的设备价款。3.发包人以工程未获省优质工程奖为由没收163 万元质量履约保证金不合理。理由:合同中关于5%即163 万元质量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是针对丁程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而设置的,本案例工程已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所以发包方没收163 万元质量履约保证金没有依据。4.承包人拒绝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本案例中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顺延或增加工期的要求,所以工期不能顺延,承包人应承担逾期竣工10d 的违约金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