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建造一所教学楼,建筑面积为26200㎡,地下2层,地上22层,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基坑开挖深度16.30m。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降水分包给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依合同约定将消防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上述分包合同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且均在安全管理 协议中约定分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分包单位承担。 事件2:因为工期较为紧张,施工单位进场后立即进行了深基坑的开挖,专业基坑支护单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选择了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支护结构形式。 事件3: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了如下事件:泥浆护壁灌注桩施工中,下钢筋笼和导管后随即浇筑了混凝土,水下灌注混凝土时,浇筑至桩顶设计标高。根据相应施工方案,基础底板大体积混凝土工程采用二次振捣工艺,为防止大体积混凝土裂缝,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问题: 1.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2.事件2中,有哪些不妥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3.指出事件3中的不妥之处,并写出正确的做法。 4.为防止大体积混凝土裂缝,基础底板大体积混凝土温度控制应符合哪些规定?
1.事件1中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不妥之处一:工程降水分包给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未经建设单位同意。 理由: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不妥之处二: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中约定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分包单位承担。 理由:根据相关规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2.事件2中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不妥之处一:施工单位进场后立即进行了深基坑的开挖。 理由:在深基坑土方开挖前,要制定土方工程专项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要对支护结构、地下水位及周围环境进行必要的监测和保护。 不妥之处二:专业基坑支护单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选择了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支护结构形式。 理由: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支护的深度不宜大于12m,本工程基坑开挖深度为16.30m。 3.不妥之处一:下钢筋笼和导管后随即浇筑了混凝土。 正确做法:下钢筋笼和导管后应该进行二次清孔; 不妥之处二:水下灌注混凝土时,浇筑至桩顶设计标高 正确做法:水下灌注时桩顶混凝土面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超灌1.0m。 4.基础底板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应对混凝土进行温度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入模温度不宜大于30℃,混凝土浇筑体最大温升值不宜大于50℃。 (2)在养护阶段,混凝土浇筑体表面(以内约50mm)温度与混凝土浇筑体里(约1/2截面处)温度差值不应大于25℃;结束养护时,混凝土浇筑体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差值不应大于25℃。 (3)混凝土浇筑体内部相邻两测温点的温度差值不应大于25℃。 (4)混凝土降温速率不宜大于2.0℃/d;当有可靠经验时,降温速率要求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