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为保证公平、 公正, 开标由当地的招标办主任主持, 且当众公布了招标控制价和标底。 在评标过程中, 招标人与投标人甲协商若其报价降低 2%, 将很有可能中标。评标结束后, 评标委员会确定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问题: 指出上述事件中不妥之处, 并说明理由。
上述事件中的不妥之处有: ①开标由招标办主任主持不妥。 因为根据规定, 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②开标时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妥。 因为根据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不得保密。 ③在评标过程中, 招标人与投标人甲就投标报价进行协商不妥。 因为根据规定, 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就投标报价、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④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不妥。 因为根据规定, 中标人应由招标人确定, 经招标人授权, 评标委员会方可直接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