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定,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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